(四)基本条件: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;
2.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;
3.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;
4.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;
5.无违法犯罪记录,未受过刑事处罚、治安处罚或纪律处分;
6.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形;
7.无严重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;
8.未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;
9.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,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、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以及参加支持色情、吸毒、赌博、迷信等活动的情形;
10.无其他不适宜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。
报考人员的配偶、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报考文员岗位:
①担任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;
②在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、辩护人,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。